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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规范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根据《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0月18日 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0月18日 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
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 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权交易行为,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取水单位之间转让取水权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转让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广东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建议稿)》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选择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作为排污权交易因子,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污染因子纳入实施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可基于此管理办法,根据地方性特点拓展交易范围,并开展试点、制定地方性管理办法。 第四条 纳入全省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会员资源价值,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交易市场活跃度,实现互利共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经环交所批准,在环交所获取信息、从事环境权益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机构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环交所会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环交所交易规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会员分类 第四条环交所根据业务性质和服务内容,将会员分为战略会员、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以下简称:“广东环交所”)进行的废旧物品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废旧物品是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不含危险废弃物)。 第三条在广东环交所进行废旧物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出让申请 第五条出让方应当对出让标的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