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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2〕2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 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
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奋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 ——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22年5月22日) 李希 同志们: 现在,我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是在我们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豪情满怀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重要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经济工作部署和国务院有关工作安排,细化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系列工作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着眼新问题、新挑战,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强化外贸平稳发展、房地产健康运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效增强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供给,力争2022年全省信贷新增额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量高于2021年,分别达到2.7万亿元、3.8万亿元,资本市场融资额超过1万亿元,确保二季度信贷增速高于12.1%,存款增速高于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省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省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保留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依法经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管理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支持本行政辖区内企业配合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相关活动